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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新经济计划(下)(1 / 2)

新经济计划除了教育、住房、医疗等惠民工程外,最重要的就是林峰提出的新世纪十大科技领域。随着科技、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竞争转向以高科技竞争为核心、以经济竞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国力竞争。

这个时期,林峰的科技计划将力图全面控制和抢占新时期科技制高点,保持其科技竞争优势和新兴产业掌控优势,该计划将推出人类基因组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和激光、纳米技术计划等。同时为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确保本岛安全,先后出台了生物监测、生物传感和生物盾牌等3个生物反恐计划。

台湾地方政府自明年起开始执行先进技术计划,该计划是由商务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的科技计划,也是主要的创新伙伴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于1975年正式投入运作。该计划的宗旨是构建研究实验室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弥补其间的空白,推动研究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先进技术计划准备在1974--1984年间,投资帮助至少6000个项目,资助经费达20亿美元,每个项目资助幅度从43万美元到3100万美元不等。计划涉及的项目单位有1511个,以及数目大致相同的次级项目单位,其中大多数为大学和非营利独立研究机构。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先进技术计划只能以合作协议的模式提供项目经费资助。先进技术计划主要资助具有商业效益和广泛外溢社会效益的高风险研究,并主要面向技术研究而不是产品开发。

由于这些研发风险太高,或其研究成果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充分的自然回报,单独一家公司企业通常不会去投资从事这类研究开发。其他金融机构、风险资本、天使投资者一般也不会对这类前途未卜的早期技术感兴趣。因此,先进技术计划不会取代相应的民间私营资本投资,也不会产生挤出效应。

先进技术计划支持的新技术领域很广泛,例如:适应性学习系统、部件软件、数字数据存储、健康照顾信息设施、微电子制造设施、光子学制造技术、汽车和印刷线路板、新组织工程技术、生物聚合物修复,以及dna诊断工具等。

这些技术的前景广阔,也有较高风险。这意味着该计划所资助的项目中,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失败。但这也正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该计划选择资助的研究确实具有较高的风险,符合计划的初衷。

为了保证技术发明人的利益,林峰又随后利用立委的身份向立法院提交一系列的合作研究法案、技术创新法案和技术转移法案等。这些法案的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政府各部门科技计划资助的研究开发所产生的知识资产的所有权归项目单位。有些还特别规定,这些知识产权只能归营利性机构所有。政府可以有条件无偿使用有专利、有版权或者无专利、无版权的研究成果。

另外,政府还保留了一项干预权力。即在一定情况下,政府有权要求项目单位即专利所有权单位或独占性专利许可所有权单位,在合理的条件下,向第三方发放非独占性、部分独占性,或独占性专利许可。通常情况下,政府不寻求从研究成果的专利中或专利许可中,或从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效益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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